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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力推動離岸風電—讓台灣成為全球離岸風電示範市場
為達成此一政策目標,政府規劃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作為主力。其中離岸風力原規劃於114年累計達3 GW(10億瓦),現為配合能源安全、產業發展,並加速達成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%預定目標,已加碼至5.5 GW。預期除每年可提供198億度自主潔淨電力外,至114年累計創造投資額將可達近新台幣1兆元,並累計創造約2萬個就業機會,帶動年減碳量1,047萬公噸(約相當於26,926個大安森林公園年減碳量)。
二、分「先示範、次潛力、後區塊」3階段發展
我國過去因不具離岸風電開發經驗,且處在多颱風與地震的環境,因此係採「先示範、次潛力、後區塊」3階段的發展策略:
■ 第一階段:提供補助示範獎勵,引導投入
目前在苗栗外海已有2部示範機組共8MW(百萬瓦)商轉。
■ 第二階段:公告潛力場址,開放申請
1. 潛力場址已有22件申請案取得備查,總規劃容量約10 GW,其中國內、國外開發商約各占一半。
2. 業於107年1月18日公告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》,並於107年4月30日完成遴選作業辦理,共核配3,836 MW,獲選業者將透過躉購費率誘因投入先期開發,並肩負完備在海事工程、水下基礎、塔架、風機等本土產業鏈及基礎設施之義務。續於107年6月22日完成競價作業辦理,共核配1,664 MW;合計共核配5.5 GW於109~114年間,陸續完成設置。
■ 第三階段:政府主導區塊開發,帶動產業發展
領海內未開發之離岸風場進行整體區塊劃設,並推動本土供應鏈全面產業化,包括:風力機關鍵零組件(如機艙組裝、發電機、變壓器、配電盤、功率轉換系統、葉片等)、塔架、水下基礎、海纜、海事工程船舶製造等之完善離岸風電產業供應體系,進而搶攻亞太市場。。
三、行政法規調和,完備風電友善發展環境
■ 漁業權補償與回饋:已發布《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》,針對離岸風場及海纜分別制定漁業補償通案機制;另依據《電業法》規定,將提撥「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」回饋地方比例,其中有一定比例撥給漁會及地方鄉鎮使用。
■ 法規調合:經濟部成立風力發電單一服務窗口,追蹤審查進度,排除申設障礙,並與相關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達成共識。有關申設法規程序,將以同步平行審查機制,以加快行政流程。
■ 航道規劃:盡力維持離岸風電場開發區域之完整性,並兼顧航行安全與台灣本島港埠與航運之發展。
1. 兩岸直航航道:交通部與國防部已會銜公告修正兩岸直航航道。
2. 南北慣用航道:交通部航港局已公告預定南北慣用航道座標,周邊潛力場址申請業者皆已依此公告調整風場範圍。
四、 建置離岸風電基礎建設
■ 專用碼頭與產業專區:於台中港建置施工組裝碼頭、高雄興達港及台北港建置水下基礎碼頭、彰化漁港建置運維碼頭及基地;同時在台中港建構產業鏈的產業專區。
■ 施工船隊:短期成立海事工程產業聯盟,以既有或購租施工船舶組成船隊,爭取離岸風場海事工程;中長期規劃新建離岸風機安裝船並成立船隊,投入國內及東南亞市場。
■ 輸配電網:短期(至109年前)透過台電併聯審核,由業者引接至既設陸上變電所。中期(109年至114年)興建彰工與永興陸上併網點,總計將提供10 GW 以上併網容量。
五、結語
根據國際離岸風電工程顧問機構4C Offshore統計,全球前20處離岸風能最佳場址多數位於台灣海峽,台灣發展離岸風電得天獨厚。除在秋冬季節可替代大量火力發電的運轉排放,可有效減緩空氣污染及PM2.5所造成的危害,提升環境生活品質,並可有效帶動國內產業轉型,建立台灣成為亞洲離岸風電技術輸出之聚落。
資料來源: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https://www.ey.gov.tw/Page/9277F759E41CCD91/9eebb9b8-490b-4357-963f-a48a981852a7